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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5-03-20 16:57 来源: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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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受县政府委托,我局开展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制定工作。2024年10月11日我县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4〕32号),为更好实施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增加文件的可操作性,经县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2月5日向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意见反馈汇总讨论修改后,形成了《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总体目标】为增强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推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结果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期限及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下午17:00前,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发送至邮箱sggt2503671@163.com。

附件: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0日


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增强上高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的科学性,推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结果公平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1.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文件公布的标准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调查数量或面积、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补偿金额、调查人员、调查单位等信息,不少于3位调查确认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或权利人确认签字按印(涉及村集体公共资产的,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小组代表签字加盖行政村公章)后,统一交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2.房屋、砌体、环境卫生设施、储水设施、生活附属设施等由县住建局出具调查报告;青苗、生产设施、成片果园、桑园、茶园、药材园(耕地种植)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调查报告;成片林地、人工高产油茶(林地)、药材园(林下种植)、散生树由县林业局出具调查报告;坟墓迁移由县民政局负责迁坟地点的政策指导,项目部与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核实坟墓数量和年份,并出具调查报告;养殖水面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调查报告。

3.成片果园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②果园种植密度达到40株/亩以上(含);③果树生长良好,且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4.成片果园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种植密度达到40株/亩以上(含),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规定执行;②种植密度高于40株/亩,但种植面积低于20亩的,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修正系数0.9 执行;③种植密度低于40株/亩的,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修正系数0.9 ×实际种植密度(株/亩)÷40(株/亩)执行。例如,果园种植面积30亩,种植密度30株/亩的,处于盛果期的,每亩补偿金额为10000×0.9×30/40=6750元。

5.成片桑园、茶园、药材园的认定需根据品种合理种植密度进行,种植密度低于合理种植密度,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修正系数(实际种植密度/合理种植密度)执行。

6.成片林地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连片面积400平方米以上。②在上一年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现状地类为林地或在上一年的林草湿荒调查中植被覆盖类型为林木覆盖。

7.人工高产油茶林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零星种植油茶60株折算1亩);②油茶种植密度达到55株/亩以上(含);③油茶树生长良好,且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8.人工高产油茶林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种植密度达到55株/亩以上(含),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规定执行;②种植密度低于55株/亩,按每60株折算一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实际种植密度(株/亩)÷60(株/亩)执行。例如,人工高产油茶种植面积10亩,种植密度30株/亩的,处于盛果期的,每亩补偿金额为10000×30÷60=5000元。

9.精养鱼塘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面积4亩~30亩、水深2.5米~3米;②在最高蓄水位以上、需有0.5米高的堤埂;③有独立的注水、排水系统,在进出水口安装防逃设施;④配备一定的养殖机械,如增氧机、水泵等。

10.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其选取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职能部门提交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书、第三方评估结果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连同其他征地补偿费用一并申请拨付。

11.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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