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日
上高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部门补充耕地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管理,全力抓好项目后期管护,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资金管理、后期管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其他可产生新增耕地或水田规模指标的项目,报备入库、后期管护及新增耕地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场)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补充耕地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各地申报预选地块,要选择交通相对便利、水源充足、土壤质地较好、现场坡度平缓、保水保肥能力较强、土地权属清楚的未利用荒草地、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滩涂地等。凡是需利用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滩涂地等进行土地整治的,必须向有管辖权利的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
此外,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立项: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
(3)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和公益林范围内的(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除外);
(4)地块坡度实际在25°以上,土壤耕作层厚度不够;
(5)土壤质地低劣;
(6)影响行洪,易被冲毁的未利用滩涂地;
(7)废弃工矿土地用途属性发生变更的地块,需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污染地块的不得列入项目范围;
(8)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得从事土地整治的地块。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块,由各乡镇(场)街道组织自然资源事务服务所及涉及村组进行现场勘查后,将拟立项的地块申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承诺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包括协调纠纷、处理上访、解决阻工、施工管理、权属调整、后期管护、资料收集等)。原则上申报土地开发及“旱地改水田”项目的单个地块面积不低于5亩。
第七条 依据乡镇(场)街道和村委会申请,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对各个地块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立项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逐个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形成实地踏勘报告。拟立项地块完成实地踏勘后,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根据农民意愿确定项目区范围,并由所属村委会负责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0〕74 号)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场)街道、村组意见,科学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通过召开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详细介绍项目建设概况和规划设计内容,填写规划设计征求意见表,做好专题会议记录。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至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汇集相关资料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制、合同制、审计制、公告制等6项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好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认定,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可靠、质量等别有提升,杜绝弄虚作假虚增耕地行为发生。
第十条 各乡镇(场)街道要强化对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安排专人监督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岗到位,督促抓好施工进度,严格控制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在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由项目区所属村委会向乡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项目设计变更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等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再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验收批复,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批复、新增耕地数量及耕地质量等别,逐级报市、省、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入库。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场)街道要责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到位;验收批复后,各乡镇(场)街道要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至县自然资源局。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护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交付使用后,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项目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到村组集体、企业或个人,及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合同,督促抓好“三落实”:落实耕种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人,落实项目重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人,确保新增耕地不撂荒。
第十五条 后期管护主要内容:
(1)项目工程管护。对项目区内的田间道路、灌排沟渠、桥、涵、闸、机井、管道、泵站设备、变压器,线路等进行管护,确保上述工程在管护期内能正常使用,满足项目区生产需要。
(2)地块耕种管护。为严防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明确要求项目验收通过后,新增水田必须种植水稻,新增旱地必须种植粮、棉、油、糖、菜、饲草等草本类植物,确保所耕种的作物有较好的收成,禁止新增耕地种植木本作物,混淆耕种标准,切实防止新增耕地撂荒和建设占用、挖沙取土、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
(3)土壤地力管护。坚持落实好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土壤培肥措施,及时发放土壤培肥补助资金,确保土壤肥力逐年提高,作物产量逐年增加。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从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中据实列支,工作经费奖励和培肥补助按照报备入库新增耕地指标核算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费用包含工程施工费和其他独立费用,工程施工费按照《关于印发上高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府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申拨:完成工程量的30%、50%、70%、100%后,分别按20%、30%、50%和7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剩余部分工程款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按规定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从项目竣工验收起计算,壹年质量保证期满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结清工程款;其他独立费用根据合同订立的条款,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拨付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核拨。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耕地质量,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连续5年,对项目的后期管护情况进行核查,逐年核查达标的地块,分年度安排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其中新增旱地按每年每亩400元、新增水田和旱地改水田按每年每亩600元,经乡镇转拨给村组或承包人。县自然资源局按报部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各年度土壤培肥补助资金,报县政府同意后,送县财政局核拨。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成功验收报备入库,各乡镇(场)街道、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补充耕地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审查。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资金保障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支出监督管理,对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等支出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照政府抄告单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和竣工决算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园项目立项的实施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实施该项目所有的相关手续;负责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项目的实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乡镇落实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及耕种;负责对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和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申拨。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林项目意见,对符合立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林地开垦选址认定,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手续;负责协助乡镇调解项目林权纠纷。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水项目意见,对符合立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手续;负责指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验收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项目实施生态环境方面的可行性意见,并在资料齐全情况下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手续。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一级法人,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县耕地后备资源现状调查,项目的前期筹备、立项申报、施工进度把控、资金申报、竣工验收、报备入库、整理归档;指导乡镇按要求进行施工管理、资料报送;督促乡镇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及耕种;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项目报备入库;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和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申拨。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二级法人,其主要职责有:负责项目选址申报、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结算送审,落实后期管护及耕种;协助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现状调查,参与项目规划设计;配合收集项目立项、验收有关资料,出具申请立项承诺书;项目完工后,监督新增耕地地块按要求落实耕种,并据实发放土壤培肥补助资金等。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为鼓励各乡镇(场)街道、各参建单位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各乡镇(场)街道、各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工作经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乡镇(场)街道工作经费
以新增耕地为基数,逐年落实耕种的,分5年(前两年每年35%,后面三年每年10%)计算工作经费。新增耕地为水田,按照乡镇10000元/亩(含行政村2000元/亩)计算;新增耕地为旱地,按照乡镇8000元/亩(含行政村2000元/亩)计算;旱地改水田,按乡镇8000元/亩(含行政村2000元/亩)计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新增耕地且落实耕种的(包括新增为水田、旱地和旱地改水田),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其他部门工作经费
县财政局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为水田、旱地或旱地改水田统一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由低效废弃园地产生新增耕地的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产生新增耕地,新增为水田、旱地或旱地改水田统一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
县林业局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由稀松低效残次林产生新增耕地的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
县水利部门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由滩涂地产生新增耕地的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产生新增耕地(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为水田、旱地或旱地改水田统一按照1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
(3)工作经费的拨付
各乡镇(场)街道、各参建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经费拨付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当年产生新增耕地地类、数量及耕种情况进行核算,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主动抓好项目施工管理,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推进项目实施,若因乡镇自身原因造成已立项项目无法实施或逾期2年以上,由县财政按工作经费1倍的标准从乡镇往来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助乡镇加强项目后期监管,对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新增耕地地块,要责令项目区所属乡镇(场)街道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扣回该地块已拨付乡镇的工作经费和土壤培肥补助资金;若因上级核查造成新增耕地入库指标数被扣减的,由县财政按工作经费2倍的标准从乡镇往来款中扣除,责令乡镇追回已发放到位的被扣减指标数对应地块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
第十章 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各乡镇(场)街道不再计提新增耕地指标,原有结余指标继续保留,用完为止。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场)街道,新增建设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确需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的,实行有偿调剂,调剂按旱地2.5万元/亩、旱地改水田3万元/亩、水田5万元/亩,在用地报批时由县财政据实结算。
第十一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属地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补充耕地工作逐年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年度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台账、上级卫星遥感监测下发的问题清单及项目后期管护实地核查结果,对各乡镇(场)街道补充耕地工作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工作年终考核意见,并作为耕地保护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高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5〕52号)、《上高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上府办发〔2016〕56号)和《上高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发〔2016〕53号)同时废止。凡立项批复时间在此之前,且工作经费奖励和土壤培肥补助分3年奖励政策还未执行到位的项目,新增耕地耕种和后期管护经年度核查达标后,仍按原标准全部执行到位。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