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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高县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02-02 14:43 来源: 上高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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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日

上高县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烟花

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地带。

第三条 下列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G320国道-锦江大桥-G320-昌栗高速连接A线,北至G320北外环线,西至S223省道石镇线-石湖大桥-G320环城西路,南至320国道的闭环范围,还包括塔下集镇和上甘山林场片区;

(二)黄金堆功能区和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范围内;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车站、客(货)运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开的示意图为准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禁止燃放区域外,建成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需要,将适时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场所的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实行限时限地限种类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婚丧嫁娶,从早晨6时至当日夜间22时(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各乡镇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公安、住建等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或者居民生活区的集中燃放地点划定工作。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居民生活区一般设置1至2个集中燃放点,并且应当设置醒目标志,指派人员负责管护和及时清理燃放垃圾。

在限制燃放区域非禁放时限内,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选定符合规定的地点,引导婚丧嫁娶举办方安全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履行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和可以燃放的时间,除专业燃放外,个人可以在设置的集中燃放点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倡导居民不放或者尽量少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和可以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按照“谁燃放、谁清理”的原则,由燃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

各乡镇政府、农(林)场、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应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网格员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宣传教育、张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燃放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督办或通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发现的问题;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及时处理禁燃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的行为责令停止,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是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规划,制定乡镇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乡镇经营布点。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道或者乱摆摊点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督促星级酒店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落实。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将禁燃禁放政策宣传到每个学生家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加强中心城区消防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殡仪馆、公墓等场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加强对新婚登记夫妇、殡葬服务对象的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各单位、各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落实情况。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核。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有效举报者进行奖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应当带头遵守本规定,并落实好单位家属楼院禁燃工作。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纳入单位综治工作考核,与年终奖励挂钩,对落实责任不力的单位,发现一起,扣除该单位一个月工资奖励,累计发生多起的,扣除该单位三个月工资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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