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科室是乡镇卫生院诊疗业务和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它直接担负着对病人的接收、诊断治疗等任务,其科学合理设置,能够使辖区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C-1】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
上述面积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C-2】设置输液室、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
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上述各临床科室数量及面积,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肠道诊室、发热诊室的标准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B】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上述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康复科通行区域应体现无障碍设计。中医综合服务区内,中医诊室、中医治疗室集中设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A】至少设立3个以下科室或1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特色科室有相对独立的诊疗用房,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018年1号令)相关规定要求。特色科室诊疗收入或诊疗量应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0%。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相关科室设立文件及收入、诊疗量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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