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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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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检查依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六十一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重点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 =1 现场检查
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者价格活动 5% =1 现场检查
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重点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 =1 现场检查
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发布者 5% =1 现场检查
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管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发布者 5% =1 现场检查
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10% >=1 现场检查
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一般检查事项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法人、个人 5% =1 现场检查
1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 1% =1 现场检查
1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重点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发布者 5% =1 现场检查
1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发布者 3% =1 现场检查
1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5% =1 现场检查
2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代言人 5% =1 现场检查
2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发布者 5% =1 现场检查
2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5% =1 现场检查
2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主 5% =1 现场检查
2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般检查事项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法人、个人 5% =1 现场检查
2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终产品 5% =1 现场检查
2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2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2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对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2.《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2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3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3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5% =1 现场检查
3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3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3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5% =1 现场检查
4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4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4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4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 5% =1 现场检查
5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5% =1 现场检查
5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 5% =1 现场检查
5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5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3% =1 非现场检查
6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第72号)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一般检查事项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5% =1 非现场检查
6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4.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5.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重点检查事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5% =1 现场检查
6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5% =1 现场检查
6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点检查事项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5% =1 现场检查
6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6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 =1 非现场检查
6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6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认证获证组织 5% =1 现场检查
6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第3款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5% =1 非现场检查
6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5% =1 现场检查
7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30% =1 现场检查
7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7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7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1.《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7〕14号)等 重点检查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 5% =1 现场检查
7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 =1 非现场检查
7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 =1 现场检查
7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5%   个体1%农专3% >=1 现场检查
7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3%个体1%农专3% >=1 现场检查
7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3%个体1%农专3% >=1 现场检查
7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5%   个体3%农专5% >=1 现场检查
8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3%   个体1%农专3% >=1 现场检查
8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3% =1 非现场检查
8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3% >=1 非现场检查
8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3% =1 非现场检查
8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一般检查事项 无照经营者 5% =1 现场检查
8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对生产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疫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终产品、生产活动 5% =1 现场检查
8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分别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核查工作作出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3%   个体1%农专3% >=1 现场检查
8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三款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一般检查事项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5% =1 非现场检查
8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5% =1 现场检查
8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28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重点检查事项 充装单位 25% =1 现场检查
9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1 非现场检查
9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不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5% =1 现场检查
9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监管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 5% >=1 现场检查
9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监管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机构 5% >=1 现场检查
9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 5% =1 现场检查
9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监管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 5% >=1 现场检查
9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监管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一般检查事项 化妆品经营企业 5% 现场检查
97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事项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5% =1 现场检查
98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检查事项 零售药店 5% =1 现场检查
99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1、《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二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重点检查事项 执业药师 5% =1 现场检查
100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01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5% =1 现场检查
102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5% =1 现场检查
103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社会团体 3% =1 现场检查
104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N/A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0% =1 现场检查
105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般检查事项 对计量器具性能的监管 5% >=1 现场检查
106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检查事项 产品(商品) 生产领域1%(流域领域不计) >=1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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