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法制和税务执法有关文件的通知》(赣税函〔2021〕229号)文件有关规定:设区市、县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或以税务机关名义联合其他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涉及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6月14日印发的《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矿产品开采加工行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28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31号)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2021年9月29日印发的《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新增存量房交易系统计税基准价格的通告》(上府字〔2021〕25号)文件,予以废止;
四、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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