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二、实施机构
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服务对象
上高县辖区企业
四、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五、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2、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纪要)及公示情况报告;
4、上一周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七、办理地点
上高县敖山大道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劳动股
八、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0795-252933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