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08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高县毛家渡抬水工程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 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上高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上高县毛家渡抬水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涉及H50G091016等1个幅图。(图幅号按 1:5000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范围,具体见附件 1。
(三)经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敖山镇镜山村庙前组,新界埠镇先锋村白溪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拟用于上高县毛家渡抬水工程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59.808亩。涉及水田12.507亩,旱地4.3125亩,林地38.949亩,其它农用地2.172亩,集体建设用地1.8675亩,见附件 2。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见附表 1:
表 1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土地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敖山镇镜山村庙前组农民集体 |
旱地 |
3.579 |
46100 |
16.4992 |
2 |
其他农用地 |
0.228 |
46100 |
1.0511 |
|
3 |
建设用地 |
1.8675 |
46100 |
8.6091 |
|
4 |
林地 |
21.015 |
32270 |
67.8154 |
|
5 |
新界埠镇先锋村白溪组农民集体 |
水田 |
12.507 |
45000 |
56.2815 |
6 |
旱地 |
0.7335 |
45000 |
3.3008 |
|
7 |
其他农用地 |
1.944 |
45000 |
8.748 |
|
8 |
林地 |
17.934 |
31500 |
56.4921 |
|
合计 |
59.808 |
|
218.7972 |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如下:
表 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土地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1 |
敖山镇镜山村庙前组农民集体 |
旱地 |
3.579 |
1000 |
0.3579 |
2 |
其他农用地 |
0.228 |
200 |
0.0045 |
|
3 |
建设用地 |
1.8675 |
500 |
0.0934 |
|
4 |
林地 |
21.015 |
500 |
1.0508 |
|
5 |
新界埠镇先锋村白溪组农民集体 |
水田 |
12.507 |
1000 |
1.2507 |
6 |
旱地 |
0.7335 |
1000 |
0.0734 |
|
7 |
其他农用地 |
1.944 |
200 |
0.0389 |
|
8 |
林地 |
17.934 |
500 |
0.8967 |
|
合计 |
59.808 |
|
3.7663 |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 60 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30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 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征地红线图
2.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汇总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联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李向荣
联系电话:0795-2503671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