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上自然征地(2019)007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S527上高横江至上甘山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S527上高横江至上甘山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范围内的上高县新界埠镇光明村、桐山村、泽山村、洲上村、五星村、林场、湾溪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上高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征收土地位于上高县新界埠镇光明村、桐山村、泽山村、洲上村、五星村、林场、湾溪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H50G091016、H50G091017等2个图幅。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30.0185亩。涉及水田73.6290亩,旱地4.8420亩,坑塘水面1.7055亩,园地0.0150亩,林地43.59亩,其他农用地6.2370亩。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1、水田:73.6290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279.0539万元;
2、旱地:4.8420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18.3512万元;
3、园地:0.0150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0.0569万元;
4、林地:43.59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66.0824万元;
5、坑塘水面:1.705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2.5855万元;
6、其它农用地:6.2370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9.4553万元;
合计:375.5852万元(叁佰柒拾伍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整)。
(二)补偿总费用
六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375.5852万元(叁佰柒拾伍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整)。
(三)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安置政策
S527上高横江至上甘山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需要安置农业人50人,安置的劳动力人数34人。其中货币安置50人(社会保险安置34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和国有土地被使用后必须安置好村民和职工的生产、生活,使被征地后村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地和被使用前的生活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每亩预存资金0.6万元,已落实资金80.2305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公告期限
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八、被征地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联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陈永亮
联系电话:0795-2503671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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