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上自然征地(2019)005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上高县塔下乡上新村,徐家渡镇塘下村,新界埠镇城陂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野市乡游家村、高坎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上高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征收土地位于上高县高县塔下乡上新村,徐家渡镇塘下村,新界埠镇城陂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野市乡游家村、高坎村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H50G093017、H50G090016、H50G091017、H50G091012、H50G091015等5个图幅。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96.564亩。涉及水田0.603亩,林地37.9035亩,其它农用地2.059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8.283亩,宅基地10.9095亩,采矿用地6.8055亩。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2015〕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1、水田:0.603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2.3879万元;
2、林地:37.903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57.4617万元;
3、其它农用地:2.059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3.1252万元;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5.998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222.4823万元。
合计:285.4571万元(贰佰捌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整)。
(二)补偿总费用
四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285.4571万元(贰佰捌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整)。
(三)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安置政策
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5人,安置的劳动力人数3人。其中货币安置5人(社会保险安置3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和国有土地被使用后必须安置好村民和职工的生产、生活,使被征地后村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地和被使用前的生活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每亩预存资金0.6万元,已落实资金69.9867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公告期限
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八、被征地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联系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陈永亮
联系电话:0795-2503671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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