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上自然征地(2019)008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S428绕上高城区段一级公路新建工程
征收土地公告
S428绕上高城区段一级公路新建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征〔2019〕715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位于上高县新界埠镇富港村、光明村、先锋村、泽山村,敖山镇贯埠村、廖家村、晏家村,塔下乡长山村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H50G090016、H50G091016、H50G092016等3个图幅。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上高县新界埠镇富港村邹家岭组、钩塘组、光明村祖居组、古塘组、先锋村王坎上组、陈家组、黄家组、王竹园组、泽山村戴家组、三组、四组,敖山镇贯埠村五组、六组、廖家村廖家一组、三组、四组、晏家村港背组、老屋组、对家边组、罗家组,塔下乡长山村晏家组3个乡镇8个村21个村小组的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396.426亩。涉及水田138.3795亩,旱地19.2045亩,林地199.935亩,坑塘水面9.468亩,其它农用地18.9975亩,建设用地10.275亩、未利用地0.1665亩。其中,新界埠镇富港村邹家岭组、钩塘组总面积71.778亩,涉及水田24.0090亩,旱地7.1115亩,林地33.4440木,坑塘水面2.2965亩,其他农用地4.9170亩;新界埠镇光明村祖居组、古塘组总面积28.5120亩,涉及林地28.5120亩;新界埠镇先锋村王坎上组、陈家组、黄家组、王竹园组总面积74.1555亩,涉及水田66.9345亩,旱地0.4125亩,林地2.7465亩,坑塘水面0.8355亩,其他农用地3.2265亩;新界埠镇泽山村戴家组、三组、四组总面积80.4855亩,涉及林地74.9265亩,坑塘水面2.3535亩,其他农用地3.2055亩;敖山镇贯埠村五组、六组总面积60.0255亩,涉及水田6.0435亩,旱地9.6510亩,林地40.4175亩,其他农用地2.601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146亩,未利用地0.1665亩;敖山镇廖家村廖家一组、三组、四组总面积49.5435亩,涉及水田16.6230亩,旱地1.4595亩,林地19.2165亩,其他农用地3.1155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9.129亩;敖山镇晏家村港背组、老屋组、对家边组、罗家组总面积31.065亩,涉及水田24.7695亩,旱地0.3810亩,坑塘水面3.9825亩,其他农用地1.932亩;塔下乡长山村晏家组总面积12.915亩,涉及旱地2.8350亩,林地10.0800亩。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1、水田:138.3795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532.5224万元;
2、旱地:19.2045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74.7953万元;
3、林地:199.93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307.2372万元;
4、坑塘水面:9.468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14.6243万元;
5、其它农用地:18.997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29.3203万元;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275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40.6890 万元;
7、未利用地:0.1665亩,补偿标准11370~12270元/亩,补偿金额0.1978万元。
合计:999.3863万元(玖佰玖拾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叁元整)。
七、安置政策
S428绕上高城区段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06人,安置的劳动力人数71人。其中货币安置106人(社会保险安置71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和国有土地被使用后必须安置好村民和职工的生产、生活,使被征地后村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地和被使用前的生活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每亩预存资金0.6万元,已落实资金246.1941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公告期限
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2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十、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上高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登记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陈永亮
联系电话:0795-2503671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