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上自然征地(2019)005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19年12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征〔2019〕745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三、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位于上高县塔下乡上新村,徐家渡镇塘下村,新界埠镇城陂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野市乡游家村、高坎村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H50G093017、H50G090016、H50G091017、H50G091012、H50G091015等5个图幅。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上高县塔下乡上新村,徐家渡镇塘下村,新界埠镇城陂村、集镇管理办公室,野市乡游家村、高坎村4个乡镇5个村5个村小组的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96.564亩。涉及水田0.603亩,林地37.9035亩,其它农用地2.0595亩,集体建设用地55.998亩。其中,新界埠镇城陂村浪富组总面积39.9195亩,涉及林地37.9035亩,其他农用地2.016亩;新界埠镇集镇管理办公室总面积0.909亩,涉及集体建设用地0.909亩;徐家渡镇塘下村10.0005亩,涉及集体建设用地10.0005亩;野市乡高坎村高岗组总面积0.6465亩,涉及水田0.6030亩,其他农用地0.0435亩;野市乡游家村游家组总面积38.283亩,涉及集体建设用地38.283亩;塔下乡上新村陶家组总面积6.8055亩,涉及集体建设用地6.8055亩。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2015〕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1、水田:0.603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2.3879万元;
2、林地:37.903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57.4617万元;
3、其它农用地:2.0595亩,补偿标准15160~16360元/亩,补偿金额3.1252万元;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5.998亩,补偿标准37900~40900元/亩,补偿金额222.4823万元。
合计:285.4571万元(贰佰捌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整)。
七、安置政策
上高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5人,安置的劳动力人数3人。其中货币安置5人(社会保险安置3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和国有土地被使用后必须安置好村民和职工的生产、生活,使被征地后村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地和被使用前的生活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每亩预存资金0.6万元,已落实资金69.9867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公告期限
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2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十、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上高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登记地点:上高县敖山大道18号
联系人员:陈永亮
联系电话:0795-2503671
上高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