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高县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实施质量,从严把好“入口关”,确保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规范推进,结合《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计字〔2017〕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高县科技项目,是指上高县企业根据自身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在线上或线下进行了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上高县科技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上高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
(二)县科技局项目审核人员,包括业务分管领导、各股室业务负责人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包括在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四)项目申请(承担)者。
第四条 县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上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文件要求,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县科技局项目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上高县科技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申报、验收及实施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县科技局及上级科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县科技局及上级科技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初审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按照项目指南或文件实行,一般,由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县科技局进行初审。
(一)企事业单位申报
上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发布后,县科技局通过微信群或入企等方式向企业广泛宣传(涉密项目除外)。凡在上高县注册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可对照自身研究方向及项目要求,进行单独或联合申报。原则上,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企业、进入了科研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能申报。
(二)县科技局初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完整。2.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3.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指南或文件确定的研发内容和方向。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者要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具体推进任务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到期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并上报验收材料,县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上报,由上级科技部门进行考评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科技局应及时向上级科技部门反馈,由上级科技部门对项目进行终止结题等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进行信用评级管理,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撤销)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三)不按时上报项目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又不予整改;
(四)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第十五条 对项目审核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出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四)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