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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7月10日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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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以下涉辐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作出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5-2586585(环评股)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政务服务中心,邮编:33640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证书编号  许可决定日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1 上高县南港中心卫生院 12360828492150100W 黎俊军 赣环辐证[C24D9] 2024/7/10 2024/7/10  20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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