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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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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7

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D7X88N86

法定代表人:刘中平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沙基路11号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45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4年1月17日开工建设,2024年3月21日投入生产,开工建设时长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投入生产时长不超过2个月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取得上高县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2024年4月24日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卢芳2024515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现场调查对象属实;

2.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卢芳2024515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3.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卢芳2024515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4.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卢芳2024515签字确认的现场证据照片10份,证明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5.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卢芳2024515签字确认的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调查位置属实

6.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1份,证明企业投资项目已备案;

7.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2024年3月、4月电费收据1份,证明用电情况属实

8.上高县龙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2024515提供收取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月用电缴费证明1份,证明用电情况属实

9.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生产经理职务证明1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属实

10.上高县龙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2024515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1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租赁情况属实

11.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高县龙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1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租赁情况属实

12.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高县天宇装饰中心2024年1月16日签订的厂房装修合同1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开工建设情况属实

13.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2024年3月至今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送货单1册,证明现场调查对象投产情况属实

14.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2024515提供的2024年4月22日上高彩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裕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年产5000万个LED背光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技术咨询合同1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正在编制环评手续情况属实

15.执法人员2024515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16.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环评股202456移交的案件线索函;

17.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环评股2024515出具的环评文件类别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各1份,证明该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45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7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第二部分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项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生产,处罚幅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细化表”的规定进行裁量(见附件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陆万肆仟肆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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