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5号
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56538821B
法定代表人:潘会平
地址:上高县南港镇大庙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三个点位露天堆放了约为3.1万吨物料,
经核实,上述三个点位露天堆放物料均为公司用于生产的白云石与石灰石备用原料,从2023年12月陆续堆放至今。上述堆放区域物料前期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但后期因管理不善,部分物料遮盖不到位、防尘网破损严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经营情况;
2.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询问人身份;
3.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4月17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情况属实;
4.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4月17日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堆存物料的现场情况;
5.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4月17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6.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上发改工备字[2016]12号)复印件1份及附件: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已完成项目备案;
7.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环评批复(上环评字[2016]24号)及(上环评字[2020]106号)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已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
8.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2018年8月4日)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2021年3月20日)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江西星济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7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项细化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造成少量抛洒、泄露,处罚幅度2≤a<8(万)”的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18通用裁量细化表”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肆万柒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编码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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