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高县人民政府 -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广播电视领域>行政许可

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一、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三、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四、审批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五、受理部门:上高县文广新旅局

六、联系电话:0795-2509337;0795-2512113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